固定资产规定复习
创建时间:2024-05-16
1、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价值不超过500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其条件和标准为:
(1)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可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3)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